(2017)皖1125执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柏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柏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5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柏林军,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华与被告柏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未交纳诉讼费用,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柏林军的存款191.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