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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121民初3445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邵某1,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劲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打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邵某2,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邵某3。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5年5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之后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邵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邵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邵某1辩称:同意离婚;要求两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邵某3十八周岁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邵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邵某2、婚生子邵某3由邵某1抚养,陈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邵某3十八周岁止;三、陈某探视邵某2、邵某3时,邵某1应予以配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