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开东与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开东,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10号原告:江开东,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法定代表人:印智强,院长。原告江开东与被告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开东诉称,1.判令原、被告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间的劳动关系成立;2.请求补缴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事实与理由: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原告被盐亭县人民法院招聘,从事警卫工作,由于当时养老制度不健全,招聘单位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原告申请仲裁后,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诉至法院。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其为本案被告,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系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 红书 记 员 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