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刚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6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蔡纪翔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刚民族汉性别男住址江西省铜鼓县三都镇东浒村黄毛组犯罪前科2011年3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强制措施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9月26日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625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查明事实2017年8月11日1时19分,被告人张刚酒后驾驶闽BXXX**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与文献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张刚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1.36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张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莟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