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东霞与朱全胜、曹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霞,朱全胜,曹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182号原告:徐东霞,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全胜,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曹云平,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徐东霞诉被告朱全胜、曹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徐东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云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霞撤回对被告曹云平的起诉。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秀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