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永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8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远,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左右开始,缪思棉(已判刑)纠集王青慧、许道路(均已判刑)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蔡家垟村田间空地等处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比大小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同月24日凌晨,公安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查得赌资人民币20992元。被告人李永远于同月16日受缪某纠集加入赌场为赌场搬桌椅、放哨等直至被查获,期间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缪某、王某、许道路的供述,证人吴某、周某、戴某、白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远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永远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永远共同退赔在本院(2017)浙0326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中参与的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乐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臻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