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霞浦县帝豪夜总会与柯俊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帝豪夜总会,柯俊峰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472号原告:霞浦县帝豪夜总会,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1号万豪商业广场11号楼。主要负责人:陈雪花,该合伙企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进谷,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霞浦县帝豪夜总会出纳。被告:柯俊峰,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霞浦县帝豪夜总会与被告柯俊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霞浦县帝豪夜总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进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俊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柯俊峰向霞浦县帝豪夜总会支付消费费用83824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9月1日,柯俊峰在霞浦县帝豪夜总会共计娱乐消费83824元。2016年5月15日,柯俊峰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上述消费费用,并承诺在2016年12月前清偿,但其至今未还。柯俊峰未作答辩。霞浦县帝豪夜总会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拟证明柯俊峰在霞浦县帝豪夜总会进行娱乐消费的事实及欠款数额,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本院分析认证认为,柯俊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欠条》载明,柯俊峰自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9月1日在霞浦帝豪夜总会共计消费83824元,保证在2016年12月前还清,并由柯俊峰在落款处签字捺手印,能够证明柯俊峰接受霞浦县帝豪夜总会娱乐服务的事实及结欠费用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柯俊峰接受霞浦县帝豪夜总会娱乐服务,结欠消费费用83824元,未予清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霞浦县帝豪夜总会诉请判令柯俊峰支付消费费用83824元,予以支持。柯俊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柯俊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霞浦县帝豪夜总会支付消费费用838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6元,由柯俊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家华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艳雯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