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韩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韩雪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民初653号原告: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晖,该公司经理。被告:韩雪峰,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物业)与被告韩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物业法定代表人李春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华泰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748元;2.诉讼费及律师费800元由被告韩雪峰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物业管理企业。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入住华泰新城小区4栋3单元2层2号房屋,面积63.68㎡,并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被告自2012年至2017年无理由共拖欠原告6年物业费,合计2748元,故诉讼来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华泰新城4栋3单元2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63.68㎡业主,原告系华泰新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08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华泰新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6元/㎡,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012年至2017年共6年物业费用,合计2748元。原告所诉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管理,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用,且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华泰新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表明被告对该物业费用收取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雪峰给付原告佳木斯华泰新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用27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佳木斯华泰新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佳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