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在家监视居住,2017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上旬,被告人冯某某租用湘乡市金石镇金东村胡家村民组肖志强家,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6日晚,冯某某电话邀集XX、文新辉、蒋德明等人在肖某某家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低50元以上。2.2015年12月7日晚,冯某某电话邀集刘某某、文某某、蒋某某等人在肖某某家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3.2015年12月8日晚,冯某某电话邀集张某某、赵某、文某某、蒋某某、马某某、王某等人在肖志强家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4.2015年12月9日晚,冯某某电话邀集马某某、王某、张某某、赵某等十六人在肖某某家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50453元,其中6300元系冯某某的抽水渔利。2016年1月7日,冯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冯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湘乡市司法局建议对冯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50453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文乐人民陪审员 姜学范人民陪审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彩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决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