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3财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丹帝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蒋嘉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丹帝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蒋嘉群,宜兴小野田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兴市鹏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宜兴市天地龙彩印有限公司),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丹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360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3号。负责人:宋晋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添添、盛妍,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丹帝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美栖村)。法定代表人:葛夕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蒋嘉群,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申请人:宜兴小野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文峰路。法定代表人:宗永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宜兴市鹏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宜兴市天地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钮家南街。法定代表人:黄建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园(徐舍镇)。法定代表人:葛夕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丹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葛夕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吕文青,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丹帝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蒋嘉群、宜兴小野田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兴市鹏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宜兴市天地龙彩印有限公司)、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丹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文青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有资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丹帝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蒋嘉群、宜兴小野田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兴市鹏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宜兴市天地龙彩印有限公司)、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丹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文青的银行存款1300万��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