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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州超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超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13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超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广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顾翠翠。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建路。法定代表人:李志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超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冻结,解除财产保全之行为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