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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9月17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9月28到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欧阳佩、文小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欧阳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邵阳市某某酒店五楼开设一家棋牌室供客人娱乐,同时帮其小舅子曾某某看管五楼设施。2016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受某某五楼盐浴桑拿场所(卖淫窝点)的“张总”(真实姓名不详)邀请,担任盐浴桑拿场所的监督员,协助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卖淫团伙中主要负责监督拉客招嫖的工作人员开房订房是否弄虚作假收取提成费、将嫖客对卖淫小姐服务不好的投诉反映给该卖淫场所日常管理人员“胡总”(真实姓名不详)、监督“胡总”是否因卖淫小姐对客人服务态度不好,对卖淫小姐开具罚单,如实际开具罚单,则由被告人刘某某签名确认。同时刘某某隔几天就向“张总”汇报近期开罚单的情况、协助“胡总”商定卖淫女的价格和提成,在担任监督员工作的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对新进来的卖淫女的定价、提成,提出自己的意见,最终由“胡总”拍板确定。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9月28到2017年9月27日。2017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订房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收据、证人朱某某、易某某、孙某某、蒋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和帮助,参与卖淫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合并执行刑罚。因此,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缓刑,决定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完全不符合再次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刘某某曾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已缴纳一万元,现缴纳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判羁押的2个月16天,即从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永耀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郑永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喻隆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