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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139号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五一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184383-X。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晓红,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对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