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与杨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杨晓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6061号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西青埠村309国道北。负责人:刘高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住莱阳市。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与被告杨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9日,被告将其所有的鲁Y×××××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处,并签订了挂靠协议书,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保险费用。杨晓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同意由被告自购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车辆挂靠手续由原告协议被告办理,所需要费用由被告承担;挂靠车辆为鲁Y×××××号汽车;挂靠期限是自2013年6月19日起;被告在挂靠经营期间,因被告原因无法及时缴纳的有关规税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全部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被告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元/座、上述保险必须由原告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合同的违约金为2万元。本案被告通过原告为涉案鲁Y×××××号车辆投保交强险自2016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保险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原告投保交强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院确认的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保险合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照挂靠合同约定通过原告缴纳交强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挂靠协议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