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祥与被告江传军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祥,江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213号之一申请人:张秀祥,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传军,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秀祥与被告江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2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张秀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房产查封措施;解除被申请人江传军名下车辆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张秀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房产查封措施;二、解除被申请人江传军名下的车辆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