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喜海、张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海,张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海,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执行人张中伟,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申请执行人张喜海与被执行人张中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