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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督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红艳与被申请人刘夏明、王国华、刘斌、龙思佳申请支付一案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红艳,刘夏明,王国华,刘斌,龙思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3民督106号申请人:周红艳,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夏明,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国华,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斌,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龙思佳,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红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红艳称,201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借款期限,申请人将借款转入被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未予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30万元元及利息27483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夏明、王国华、刘斌、龙思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周红艳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274839元。申请费6325元,由被申请人刘夏明、王国华、刘斌、龙思佳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