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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菊花与王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菊花,王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543号原告吕菊花,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吉林,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菊花与被告王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