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许汉泉与王正杰、王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汉泉,王正杰,王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399号原告:许汉泉,男,1988年11月27日,住广东省东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杰,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海杰,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许汉泉与被告王正杰、王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车燕森人民陪审员 李汶静人民陪审员 万学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倩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