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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许汉泉与王正杰、王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汉泉,王正杰,王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399号原告:许汉泉,男,1988年11月27日,住广东省东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杰,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海杰,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许汉泉与被告王正杰、王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车燕森人民陪审员  李汶静人民陪审员  万学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倩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