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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莱茵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莱茵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542号之一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和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2228009469.法定代表人:李键,执行董事。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林赫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91654997。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5元,减半收取93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