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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工业园。被执行人: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