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希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梁希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89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高红,该单位员工。被告:梁希军。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希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