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丁卫与翟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翟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卫,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翟永华,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丁卫与翟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翟永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永华的女儿刘芳娜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国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