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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丁卫与翟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翟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卫,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翟永华,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丁卫与翟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翟永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永华的女儿刘芳娜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国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