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凌云周金兰与陈再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凌云,周金兰,陈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凌云,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金兰,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再兴,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再审申请人付凌云、周金兰因与被申请人陈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2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付凌云、周金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