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7月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黄某(已判刑)搭乘覃某某(已判刑)驾驶租赁来的粤T×××××小汽车,经共谋后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附近伺机作案。当日18时许,黄某在珠海市艺术职业学院对面的糖水店扒窃了被害人朱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被告人韦某某在珠海市艺术职业学院侧门的小食街扒窃了被害人梁某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后二人将盗来的手机交给覃某某,三人乘车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发现,覃某某、黄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韦某某趁机逃离。民警当场查获被盗的手机2部、作案工具镊子2把及粤T×××××小汽车。被盗的2部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粤T×××××小汽车已发还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鉴定,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34元、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119元。公安机关案发后对被告人韦某某进行网上追逃,于2017年7月27日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7年2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再查明,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粤0404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同案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同案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查扣的镊子两把,予以没收。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及勘查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涉案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