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西峰区鹏荣钢材经销部与庆阳鑫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峰区鹏荣钢材经销部,庆阳鑫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西峰区鹏荣钢材经销部。被执行人:庆阳鑫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洪。西峰区鹏荣钢材经销部与庆阳鑫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鑫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庆阳鑫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已废弃,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李玉洪不知所踪。本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账户,并冻结了李玉洪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3区7号楼3单元502楼房一套,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对李玉洪��出拘留决定,送达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进行临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庆阳鑫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峰区鹏荣钢材经销部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庆阳鑫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峰区鹏荣钢材经销部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