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夏金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夏金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1792T。负责人:钟宏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建国,该行职员。被告:夏金健,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被告夏金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江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