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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薛建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建岗,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6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建岗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建岗于2017年7月31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医学科学院某某医院一层门诊大厅内,扒窃张某(男,34岁,天津市人)随身携带挎包内钱包1个,钱包内有人民币611元。被告人薛建岗当场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薛建岗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薛建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薛建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建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建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