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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新林与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林,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林,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林与被执行人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新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