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姜向正与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向正,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姜向正,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宽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向正与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向正提出申请要求对沛沛公司在本院(2017)晋0829执30号执行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款51751元予以扣留。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申请执行山西省平陆县雪冰食品有限公司、贾学亮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晋0829执30号,沛沛公司清算组应在该案中领取案件执行款51751元。虽然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系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但其仅仅是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执行活动,该案的案件执行款51751元,应为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的收益,因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给付义务,现姜向正申请要求扣留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在本院(2017)晋0829执30号执行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款517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