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世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石振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于世林,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永勤乡永勤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井永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铁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