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占强与林治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占强,林治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财保52号申请人:刘占强,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建设路通宝小区东门外平房,身份证号:×××5。被申请人:林治海,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平鲁区下面高乡赵家窑村人,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申请人刘占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治海驾驶的×××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马文平用其实际所有的位于朔城区开发南路187号平房(注册登记所有权人为郭玉花)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治海驾驶的×××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二、冻结担保人马文平实际所有的位于朔城区开发南路187号平房(注册登记所有权人为郭玉花)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刘占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