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良与李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李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4847号原告:张良,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阿城区农机局科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李少杰,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阿城区交界镇交界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张良与被告李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良、被告李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少杰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双方是朋友关系,将钱借给被告。2011年5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如到期不还,同意将被告名下绿波小区44号2单元502室偿还借款。逾期后李少杰未履行还款义务,张良诉至本院。李少杰承认张良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李少杰承认张良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李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借款400000万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李少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录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