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亚群与秦佳佳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亚群,秦佳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亚群,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霞,女,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系蔡亚群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健,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佳佳,女,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琨,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蔡亚群因与被申请人秦佳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苏12民终3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亚群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被申请人秦佳佳辩称取得的款项是代蔡亚群支付了帮其招募的工人工资,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外人陆正荣否认与蔡亚群存在工程转包关系、否认认识秦佳佳、也否认指示蔡亚群将该笔款项打到秦佳佳的帐户上,致一审、二审判决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进行再审,依法改判或重审。秦佳佳提交意见称,在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曲民初字第0414号原告蔡亚群与被告陆正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陆正荣称其仅是为蔡亚群代发了部分施工工人的工资,与秦佳佳陈述互相印证,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依法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得利和受损无法律上的原因、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中,主张权利人应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的基本事实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对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均负有举证责任。在(2015)泰曲民初字第0414号案件中,蔡亚群向陆正荣主张返还垫付款30余万元时,以汇入秦佳佳的款项系支付给陆正荣的工程款,欲证明其与陆正荣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在陆正荣予以否认,蔡亚群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与陆正荣存在转包关系,其垫付的电缆线短少损失系陆正荣造成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蔡亚群要求陆正荣给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后蔡亚群提起本案不当得利之诉,本案中,蔡亚群先后5次向秦佳佳账户汇入224500元,秦佳佳认可收到该款,而秦佳佳于本案中称取得的款项已代蔡亚群、陆正荣支付了帮其招募的工人工资,与蔡亚群所称的该款项系工程款基本相一致,说明秦佳佳收取该款项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该款项究竟是工程款还是工人工资并不能否认法律上的原因,且蔡亚群按陆正荣的指示将工程款汇入秦佳佳账户后,未以其他方式向陆正荣重复支付,陆正荣也没有请求蔡亚群再次支付涉案工程款项,故就工程款的支付,蔡亚群的财产并未受损。因此,蔡亚群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向秦佳佳主张权利,但其对不当得利构成的要件事实举证不足、前后陈述矛盾,应由蔡亚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蔡亚群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蔡亚群上诉请求,并无不当。蔡亚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亚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惠林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