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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4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洪秀与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秀,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4民初2080号原告:赵洪秀,男,60岁。被告: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住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老官。法定代表人:郭福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秀诉被告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秀以与被告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五元,由原告赵洪秀自行负担。审判员 车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喜连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