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德军、杨爱平、王清利、神木县邦尼尔煤炭有限公司、何德江、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神木县邦尼尔煤炭有限公司,王清利,杨爱平,何德军,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2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被执行人:神木县邦尼尔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中鸡乡。法定代表人:何德军。被执行人:王清利,男。被执行人:杨爱平,男。被执行人:何德军,男。被执行人: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法定代表人:何德江。被执行人:何德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德军、杨爱平、王清利、神木县邦尼尔煤炭有限公司、何德江、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神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查封被执行人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座落于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神国用(2010)第WG002116号,面积26666.90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神木房权证大柳塔字第091377**号,建筑面积1562.21平方米)。2017.6.15我院依法将何德军、杨爱平、王清利、神木县邦尼尔煤炭有限公司、何德江、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神木县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经与神木区人民法院协调后,将该案委托神木区人民法院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委托代理人谈话确认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5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巩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