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216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国红爽与贾宝亮、贾桂芬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红爽,贾宝亮,贾桂芬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2168之一号原告:国红爽,女,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化芳,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生,住辛集市,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宝亮,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贾桂芬,女,1957年2月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红爽与被告贾宝亮、贾桂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红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红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国红爽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峰审 判 员 马树立人民陪审员 宋宝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