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琚小林、杨文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琚小林,杨文林,刘大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256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28504535U。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公司员工。被告:琚小林,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杨文林,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刘大志,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琚小林、杨文林、刘大志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克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