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3行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乔清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清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初143号起诉人乔清纯,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2017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乔清纯的起诉状,诉状称,其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滏东大队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13042116073591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13042116073591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乔清纯所诉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滏东大队所在地属于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人的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乔清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晓军审 判 员  于 宙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