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48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逮捕;现押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2017年4月到2017年6月之间,采取撬门拔掉打火线重新接线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中参与盗窃一起,盗窃金额为12500元,单独盗窃三起,盗窃金额为11185元,共同盗窃两起,盗窃金额为7350元。共计盗窃金融31035元。分别事实如下:(1)2017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罗某某(在逃)在周家店镇黄公咀村周西公路段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了卢某某的吉普越野车内俩个手提包。其中一个手提包有被害人提供发票证明其价格为12500元。(2)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凌晨两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鼎城区蒿子港镇步步高服装超市以撬门的方式盗窃了21条休闲裤、4件棉衣、29条牛仔裤。(3)2017年5月24日晚上凌晨三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以撬门的方式盗窃了津市保河堤镇家家利平价超市72套运动服,被害人提供的网上购买记录证明运动服装价格为3325元。(4)2017年5月29日晚上凌晨5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S306路段一卖二手门窗的门前,以接线的方式盗窃了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格鉴定为7860元。(5)2017年5月上旬一天晚上凌晨三点左右,赵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在常德市武陵区三闾路“2008”网吧旁边巷子一民房院子里面盗窃了一辆红色男式凌肯牌摩托车和一辆蓝色女式仿牌“雨钻”牌摩托车,红色男式凌肯牌摩托车价格鉴定为2620元,女式仿牌“雨钻”牌摩托车价格鉴定为2970元。(6)2017年4月24日凌晨2点左右,赵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在安乡县大鲸港镇上的一个巷子里面偷了一辆隆鑫牌摩托车,价格鉴定为1760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某、田某、李某、林某、胡某某、毛某某、邓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贾某某、钱某某、刘某的证言、失盗物品凭证及现场照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周)扣字(2017)015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鼎价认定(2017)1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及赵某某的辩认笔录,(2016)湘07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一起盗窃案中系从犯,且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部分返回,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 易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