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站君、吴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站君,吴聪聪,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站君,曾用名张继元,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聪聪,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上诉人张站君因与被上诉人吴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因所诉债务的主要承担人即上诉人住所地是郑州市二七区××单元××号,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本案借款人张站君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单元××号,故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44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孟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