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82号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经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利,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叶,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文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洪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春,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