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林凤与陈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凤,陈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537号原告:陈林凤,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陈兴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陈林凤与被告陈兴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凤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