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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林凤与陈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凤,陈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537号原告:陈林凤,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陈兴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陈林凤与被告陈兴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凤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