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建宇、青岛荣鑫隆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宇,青岛荣鑫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80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宇,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执行人:青岛荣鑫隆工贸有限公司,驻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隋静,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宇与被执行人青岛荣鑫隆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349-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青岛荣鑫隆工贸有限公司对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349-1号裁决书不服,已在有效期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7)鲁0281民初7942号及(2017)鲁02民特54号。因此,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349-1号裁决书尚未生效,本案应驳回王建宇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7)鲁0281执2802号案件王建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