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程力、龙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力,龙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662号申请人:程力,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宋正雷,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维,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程力与被申请人龙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程力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维名下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0934003900299716087。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维名下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陶冲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聪书 记 员 何利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