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乔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11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鹏,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顺义区。2010年6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8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乔鹏酒后驾驶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村口附近时,与侯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牌汽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事故后乔鹏让刘某到现场试图顶替。经认定,乔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乔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鹏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前科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乔鹏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乔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乔鹏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