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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家银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银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家银,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舒城县人,大学文化(持C1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7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继宏,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家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家银及其辩护人张继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徐家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皖舒城县万佛湖快速��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军丰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阿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横过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阿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家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口头传唤接受询问,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同年5月5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家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5月4日,事故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90万元,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家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家银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民事赔偿经双方协议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家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铭人民陪审员  钱中山人民陪审员  胡勤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附《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