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与成都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成都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浦江天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成都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成都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浦江天华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2668号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创新大厦E座四层。法定代表人:郭正,总经理。被告:成都庆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浦江县鹤山镇飞虎路92号。法定代表人:易强,总经理。被告:成都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浦江天华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浦江县鹤山镇天华社区政府街。负责人:王洪莲,经理。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成都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浦江天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724元,应退还原告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阳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