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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袁清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袁清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清民,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袁清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172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6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占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