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房洋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瓦窑村第三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洋,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瓦窑村第三居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844号原告房洋,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瓦窑村第三居民组负责人:房瑞平,职务:组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敬 微信公众号“”